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八十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