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