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力量,对列入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