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