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范围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相互衔接,必要时可以实行联合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对位置相邻、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防联控。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改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个体防护等专业化执法装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典型执法案例定期通报制度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