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责任制度和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完善责任考核,开展巡查监督,组织排查、评估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