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