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针对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发布其安全承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