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