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大型企业集团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实训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实训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