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供应商、合作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并对加盟商等关联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推广安全生产最佳实践,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制定、实施、推广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