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明确相关操作规程,逐级、逐岗位予以督促落实、保证执行:

(一)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五)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应急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