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工作:(一)配合开展相关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二)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团体标准,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议;(三)提供培训、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四)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和最佳实践;(五)研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难点问题;(六)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