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监理、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或者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组织,推动建立相关指导、评价和公开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服务评价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