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随申拍”、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报告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报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