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五章 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以及党史研究、党校、高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机构,通过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