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应当与宣传、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以及党史研究、党校、高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机构,通过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课题研究、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红色档案交流合作,推动红色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红色档案保护利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理论研究、馆际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