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单位档案、文秘、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