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五条有效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送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的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送交区综合档案馆。市、区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众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