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有效向社会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档案,有条件的应当以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原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