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损坏、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