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运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需的档案信息资料并及时录入系统,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综合管廊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标准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