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限制从事下列行为:

(一)深基坑开挖;

(二)爆破、桩基施工;

(三)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设单位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综合管廊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意见。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