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限制从事下列行为:(一)深基坑开挖;(二)爆破、桩基施工;(三)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四)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设单位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综合管廊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意见。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