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