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保险、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研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开拓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满足社会需求。鼓励市场主体将信用数据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发展信用经济新业态。

鼓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