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