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