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等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其他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

(一)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信用信息超期公开的;

(四)不符合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按照规定应当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而未被移出的;

(五)信用评价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