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服务事项中,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自愿采取书面告知承诺的,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交部分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相应惩戒。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