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及时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接入本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系统,对失信主体实施自动拦截和限制,并将结果反馈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失信惩戒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