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统一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
(五)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