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守信激励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失信惩戒应当与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惩戒的前提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对失信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惩戒,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