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三十二条有效守信激励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与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惩戒的前提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对失信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惩戒,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