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九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二)生效的仲裁文书;(三)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