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生效的仲裁文书;

(三)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