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