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