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