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