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二)制定信用信息查询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