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及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二)制定信用信息查询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