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二)政府采购、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等;(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调任等;(四)选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五)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查询使用的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