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调任等;

(四)选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五)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查询使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