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