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