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逐级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