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逐级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