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本单位产生和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