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