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本级审批、服务、管理等各类政务信息平台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