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本级审批、服务、管理等各类政务信息平台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