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建设、运行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作为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和服务的基本载体。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保持数据一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