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