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动态数据库。对于因受污染已不能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及时撤销和调整水源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