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村(组)应当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做好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看管维护周边环境及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村(组)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