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十条有效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存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