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