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鼓励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